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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保险新政策 因病退休不再用年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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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

  政策五:未满15年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

  政策六:自由职业者原有工龄算进参保年限

  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政策七:单位转制保险应先算后减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其职工在5年过渡期间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先按过渡办法计算,再按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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