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的统一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自2004年1月起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缴纳。其中个人缴纳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20%中的3%划入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一、如果您当月的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那么,就不能再按照您实际月收入缴纳保险费,而按照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比如,我省2004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77元,而您2005年的某一个月工资为400元,那么,您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1077×60%=646。2元,而不是400元。
二、如果您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高于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我省2004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77元,如果您的月收入是5000元,那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是5000元,而是1077×3=3231元。
三、如果您无法确定自己的工资收入,那您的保险费缴纳基数是上一年全省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石家庄市,就是以1077元为基数。
仔细对账,及时维权
为了防止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少缴养老保险费等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发生,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为参保人员打印一次《个人账户对账单》(上面记载了缴费月数、存储额、存储额利息、个人缴费、欠费补缴等情况),发到企业,由企业劳资人员发给职工。职工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交回企业一份,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作为退休时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
吴处长特别提醒,如果职工对对账单记录有异议的,从社保机构发放对账单之日起,在60日内由参保单位统一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复查,凡单位和个人在60内未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账无误,今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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