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俊说其实他也有些拿不准。“在劳动仲裁阶段,我没请律师,26万余元数据,是我在网络上参照有关资料后计算出来的。”潘国俊说,原以为劳动部门不会受理,但申请书上交不久,他就接到了开庭通知。
黔东南州劳动仲裁委查明,2001年至2004年,潘国俊与黔东南人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人行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2004年后,黔东南人行将潘国俊转交给诚泰保安公司管理。该公司在2011年4月至9月期间为潘国俊办理了养老保险。
根据认定的诸多事实和有关法律,黔东南州仲裁委裁决,潘国俊2001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黔东南人行补缴;2004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保安公司补缴,但黔东南人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期限从2004年7月起至2010年8月。黔东南州仲裁委还裁定由黔东南人行和保安公司总计支付潘国俊在相应时间段里产生的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总计1714余元。
对簿公堂,到底谁在“赖账”
黔东南人行对黔东南州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裁决撤销。
庭审中,黔东南人行的代理人说,2001年至2004年期间的保险和加班费,潘国俊至今才来主张,已经超过了时效。在2004年之后,潘国俊与黔东南人行的劳动关系期满,所以黔东南人行不应当承担为其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义务。
就黔东南人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裁决,这位代理人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合同担保”和“损害赔偿”两种情形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所以黔东南州仲裁委裁定黔东南人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潘国俊说,2004年后,黔东南人行将他转交给诚泰保安公司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与人行的劳动关系就已终止,因为他一直没有收到黔东南人行相关的书面材料,所以,他与黔东南人行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只是这种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他仍然是黔东南人行的一员,人行应该承担为其缴纳保险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