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一次性补足费用后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条件为: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即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自治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昨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员介绍,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自治区将这些问题予以了明确。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中,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相应后果后,社保经办机构将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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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抚恤金两种方式领取
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现仍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1至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丧葬抚恤待遇,今后将有两种领取方法,其亲属可自行选择一种。一种方法是按工伤保险办法领取,即丧葬费按照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另一种方法是按照自治区关于丧葬、抚恤待遇的相关规定领取,即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20个月支付。
考虑到以往部分人员的抚恤待遇偏低,此次自治区明确了补足的相关规定。
已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月养老金标准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可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对于在《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下发后死亡的,即2010年7月26日后死亡的,按其本人月养老金标准发给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