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原为国有企业职工,且在2003年6月3日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不含补缴费用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仍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即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原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规定年限,仍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原为国有企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就业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应按就业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可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病退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自治区明确,今后,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要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各地、各行业年病退人数一般将控制在参保人员总数的5‰以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办理提前退休前,将委托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对经公示确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