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摔倒致死保险公司赔15万
2008年12月2日,花甲老太陈某乘坐公交车时,因车门未及时关闭,致使老人从前门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09年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6.9万余元。庭审中,前两被告认为,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受伤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应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承担2万元的赔偿。近日,该案经安徽省宣城市中院终审审结,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5.25万余元。
案例3:
货车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车主死亡。事故责任书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货车负次要责任。死者为73岁城镇户口居民。货车强制保险已过期。这个事故,货车方应该赔偿多少钱给死者方?如果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会得到多少?
1、货车负次要责任:全部赔偿的金额只能向货车索要次要部分,即40%-10%,其余赔偿由机车车方自行承担,如果是车主坐在车上出的事故,其余赔偿可以向司机索赔。
至于具体的赔偿比例是百分之几,协商不成时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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