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需审核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此外,《通知》明确,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要一次性补清。“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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