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养老保险关系由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
①职工个人帐户由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原建立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每月按1/120的标准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并相应抵减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②企业职工流动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缴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流动到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③对由企业调入或录(聘)用至参保的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所在调入或录(聘)用单位,应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长短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万元费用,其费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二是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到企业。
①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其中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②职工从调入企业起薪之月起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年限,视同企业职工缴费年限。
③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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