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方针,按照“先工伤、医疗,再养老、失业、生育”的顺序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尤其是采掘、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如《工伤保险条例》等),尽快提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民工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覆盖率。
二是坚持“低水平、广覆盖、易转移”的原则。
农民工群体收入偏低,实际支付能力有限,应实行低费率、低费基,让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费,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考虑到农民工工作场所不固定、工资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应尽快设计可以确保社保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模式,制订合理的个人保险基金转移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农民工参保的执法监督。
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农民工社会保障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依法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参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采掘、餐饮、加工等行业以及民营、外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是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
农民工在城镇缺乏生活基础,是城市中最困难的群体之一。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权益,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一是通过政府和有关民间机构维护农民工权益,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二是对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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