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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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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核定的缴费基数,但目前仍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至今整体未参保的可参保并补缴。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精神,市社保局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从即日起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需要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开始补缴了。

  五类人员属于本次补缴范围

     已参保企业的未参保职工,可以参保并补缴;已参保人员,参保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应保未保的,可以补缴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已参保人员,在企业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此次补缴起始时间要结合不同类型企业最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时间和职工工作经历、劳动关系来确定。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归纳如下: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私营企业职工1990年2月;外商投资企业职工1993年1月;原军队企业职工1993年1月;股份制联营企业职工1995年1月。补缴截止时间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企业和个人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补缴基数和比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补交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但应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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