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根据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5.装修工程为两年。
申请使用示意图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物业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企业持有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列支;
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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