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参保人可“延缴延退”
按照新条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黄险峰介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深圳户籍的深圳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深圳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深圳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如果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以深圳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对于省内的养老关系转移人员,以最后参保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受10年缴费年限限制。”
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的参保人,其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据黄险峰介绍,在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方面,新条例作出了几个调整:
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
修改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参加深圳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嘱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未足额缴费,用人单位要缴滞纳金
新条例加重了对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在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同时,须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社保机构也将定期向参保人邮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也可与社保机构约定,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
旧条例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新条例则突破了2年的界限。根据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