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深圳特区报讯(见习记者高建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这个条例的全面落实,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细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细则》对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重复参保的处理、养老保险转移的指数计算以及个人账户提取等多方面的细节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本次《细则》明确了个人账户提取情形,避免争议。
根据《细则》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外籍人士参保,《细则》规定,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外籍人员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不过,《细则》同时规定,符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重复参保以及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细则》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据悉,如果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养老保险,可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个人账户利息将退还本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此外,如果参保人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金,将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还将追回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在追回的待遇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将退还本人,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细则》新增了3个条款,明确了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员工在1997年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龄。
《细则》规定,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细则》规定,补缴金额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滞纳金将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根据规定,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