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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业保险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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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呈“两高两低”特点,主要是保险类型集中度比较高,过错认定难度高,投保人胜诉率低。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也比较多,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应该怎么解决呢?

  河南规范农村商业保险,助推新型社区建设

  近年来,商业保险在农村的普及率快速提高。但是,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保险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呈“两高两低”特点

  一是保险类型集中度比较高。主要为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类保险和外出务工人员意外险。二是过错认定难度高。当事人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导致过错认定难。三是投保人胜诉率低。投保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乏研究,又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四是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低。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力图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调解或者和解。

  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第一,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与代理关系,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是其主要收入来源,由于收入不稳定,保险代理人的流动性强,所以保险代理人的从业门

  槛要求非常低,直接导致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甚至部分保险代理人是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的农村妇女,仅因头脑活络、能言善辩经过简单培训后就得以上岗,法制观念的淡薄使其代理行为存在不少违法违规行为,为日后引发纠纷留下种种隐患。

  第二,农民的保险知识匮乏。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险知识,或者盲目听从保险代理人的介绍,易对保险合同条款和可获得的保险利益产生误解导致纠纷发生,或者没有按时交保险费、对续保通知书不以为意,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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