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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业保险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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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呈“两高两低”特点,主要是保险类型集中度比较高,过错认定难度高,投保人胜诉率低。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也比较多,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应该怎么解决呢?
  第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缺乏诚信。投保人不诚信,突出表现为在人身保险中瞒报病情,保险人则表现为夸大保险功能,对免责条款却轻描淡写或是进行回避。

  解决农村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建议

  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不断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进而使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合适险种,选择服务好、有信誉的保险公司,选择诚实守信的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前还能够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向保险代理人详细咨询的同时注意留存证据和相关保险资料。

  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服务品质。近几年,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不断增长,而保险业务在农村几乎是块“处女地”,这无疑给商业保险进入农村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保险公司应使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明确化、规范化、通俗化,还可准备险种简介、保险建议书、重要事项告知书和续保提醒书等材料,使农民“明明白白买保险”。另外,保险公司应在乡镇、村落设立多个固定网点,可以使农民直接到保险公司咨询保险事宜,取消保险代理人代收保险费、初核投保单的权力。

  建立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及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加强调解,法院与仲裁部门紧密衔接,形成多元化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机制。与此同时,法院应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减少纠纷发生。

  总之,农村商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可以发挥稳定社会、服务广大农民的重要功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职能,保险公司要坚持创新,不断规范自身操作,使农村保险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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