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村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中心。
第八条市农保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村协理员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
市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市农保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市农保中心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保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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