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保中心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市农保中心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市农保中心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理员,村协理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农保中心指定账户。
乡(镇、街道)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市农保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市农保中心。
市农保中心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理员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
市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市农保中心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六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市农保中心、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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