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辩称,确认原告1993年套改工资为135元,适用法律正确。
"经核实原告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个人档案,该档案027页批准机关意见日期为1993年12月15日的《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记载原告套改前的工资为141元,该批准机关为市劳动局,再减去6元的粮食补贴,得出135元。"市社会保障局称,为此,依《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均以基本人原标准(档案)工资等级,对套入参考工资标准表的相应等级。
市社会保障局还称,企业职工原标准(档案)工资等级,均以1991年按照粤劳薪[1991]104号文件核定的工资等级为基础,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市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确定原告1993年套改工资为135元并无不当。并且,原告已按有关规定领取了相应的养老金。
该案未当庭判决。
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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