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享受调节金,为每月300元。
五是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如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6、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加重处罚
新条例加重对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2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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