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该办法规定,原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并已在外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向外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原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已在我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将我省户籍所在地确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向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跨省转入申请,再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已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我省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返回省内,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凭在外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或居住地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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