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保护参保人合法的社保权益,《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补缴养老保险费需付滞纳金
为体现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公平性,《修订草案》增加了“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
对企业破产后职工优先债权提出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企业破产后,职工债权可以在有担保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但之前的《草案修改建议稿》,未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享有哪些优先债权。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的相关内容,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工资、医疗费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债权,才能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优先于担保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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