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的16%缴纳,按离、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总额的50%缴纳;(二)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按月缴费基数的6%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一)按照统筹项目与待遇计发相统一的原则,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缴费基数随国家工资政策调整而做相应调整;(二)养老金包括:基本离、退休费、退休补贴、增加的生活补贴、保留的津贴补贴。养老金随国家和省保险福利政策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二)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本办法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据介绍,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市在职职工参保近3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为1万余人,上半年共为他们发放养老金1.2亿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据市人社局和农保办工作人员介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两项试点合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该保险的特点是:低水平起步、参保缴费灵活、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只要参保缴费,不分档次高低,都可以享到政府补贴;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承担保费、多缴多得,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参保条件】
凡在牡丹江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本市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类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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