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一)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补贴每人每月55元,地方财政补贴每人每月90元;
(二)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我市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500元及以上的,政府对缴费人员每年补贴50元,其中20元由自治区承担、30元由市旗两级共同承担;
在我市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启动实施时(即2008年1月1日)凡被政府确定为当年应参保对象的,如不按期参保,推迟年限内的政府补贴不予补贴,由参保人自行缴纳。
(三)对于重度残疾人、农牧区低保户,政府给予每人100元补贴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余由参保人员缴纳。
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或自治区统一部署,对地方政府补贴予以适时调整。
四、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本办法实施前的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550元记入(其中500元为个人缴费),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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