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市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实施时间为准(即2008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个人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145元/月;年龄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人员,每超一岁,缴费减少一年,但最少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7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缴费,可直接享受待遇;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龄时应补缴至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对于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参统人员,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具体鼓励办法待自治区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