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企业利用其突出优势,实行一些不平等条件,这属于不正当竞争。损害弱势一方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郑晓燕说:“零售商和供应商应该相互依存、共同前行。但实际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以强凌弱的不公平现象。”
郑晓燕介绍说,对于经营者的概念,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包含了销售商。而实际上,交易行为的主体应包括生产方、供应方、销售方等,他们都属于经营者的范畴,尤其在零售行业体现得特别明显。而且,销售商在引进一些优势品牌时也会遭遇供应商的潜规则,需要向供应商缴纳各种费用。因此建议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范包括零供双方在内的诸多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