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接时点
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可根据自身情况适时转接,转接后即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再参保缴费;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统一为其到达企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参保人员与原险种保险关系停止之后,才可以参加另一险种。对不同时期分别参加两险的人员,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保个人账户,并对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予以记载。
衔接方式及标准
1、居民养老保险转接企保。根据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按南京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同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基准数,以历年同期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计算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企保续保人员从最后一次续保之月,下同)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折算精确到月。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1992年至1995年折算标准为对应历年同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基准数、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加上企业缴费比例20%之和为比例计算的养老保险本金以及按历年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折算形成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不足企保个人账户一个月折算标准的,或折算企保缴费年限期满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江南八区由市农保经办机构,下同)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企保转接居民养老保险。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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