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年龄”或可效益最大化
基于如此的思考,为了使我国公民退休年龄政策调整能够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各种矛盾最少、不利影响最小,特别建议我国能够适时推行“弹性退休年龄”的退休政策。具体设想和步骤:
一是政府不以“一刀切”的方式实施公民退休年龄的延长,但可以适度进行鼓励延长退休年龄的舆论宣传。同时,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成为法定最早的退休年龄,而这个年龄也非提早退休年龄。
二是政府应该对延迟退休年龄作一些必要的硬性规定,但是,必须由劳动者本人来自主决定是否延长退休年龄,如果劳动者有延长退休的意愿,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双方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延长。应该认识到,劳动者选择何时退休,放权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因为岗位对人的任职要求和能力有所不同,例如,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岗位更适合延长退休年龄。
三是如果劳动者选择超过法定最早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那么,社会保险机制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可以设定为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降低延长退休年龄的员工和用人单位的社保负担。
四是如果全面实行了“弹性退休年龄”的退休政策,在国家层面上,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配套的就业保障机制,如对老龄劳动者加班的限制、工作环境及条件的保证、劳动强度的适应机制、体检及医疗报销等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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