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调整办法
根据《通知》,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99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予以增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时间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60元、480元、500元基本养老金。
累加照顾标准
对按上述办法调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予以累加照顾: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称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4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每人每月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对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3年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3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3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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