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职工退休前应告知其本人
按照新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务院和人社部相关文件确定。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并在申报前告知职工本人。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保管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存档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无用人单位且无档案保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时,按《办法》中的详细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本人档案;提前退休人员还应提供当年度提前退休审核结论或审核表原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一)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二)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五)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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