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等部门出台的新规,还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个人参加医保达到缴费期限后,但欠缴大额医保费的,将暂停待遇。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市人社局等部门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出台了新规,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费及补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称,这次出台的新规,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保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保费的,将暂停待遇。
即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即将停止向个人账户划款);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部分职工医保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一致,这如何认定?市人社局表示,新规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凡今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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