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规定,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对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凡按月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转户居民,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的,有待遇等待期。
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而男60岁、女55岁且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对参保单位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前,本单位多缴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核实后,可冲减该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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