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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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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乡村医生的前身称为“赤脚医生”,1985年更名为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乡村医生的资格,没有通过考试的为卫生员。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第一线,除了初级诊疗,还担负辖区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我国欠发达地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状况。

  以江西为例。2008年末,江西省共有注册乡村医生5.3万名,到2008年12月31日止,达到退休年龄的注册乡村医生有4170人。当前江西省乡村医生中相当大一部分已经步入了中老年阶段,养老保险需求非常的迫切。据了解,南丰县是江西省最早办理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自2007年开始,南丰县采取乡村医生自愿参与、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入保办法,把乡村医生每人每年400元的公共卫生补助进行社会养老保险,不愿意的仍可领到400元的公共卫生补贴。目前,江西省大部分地区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已经按照“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贴”的模式运行,只要从医满20年、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领取养老补贴65元,养老金总额大约每人每月120元左右。

  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乡村医生是农村的技术人才和知识分子,不能简单地将他们等同于一般的农村居民,他们的养老保障应该区别于一般的农村居民。从公平和效率角度出发,应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水平,创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

  与乡村医生相似的农村社会群体有民办教师、农村兽医和村干部。通过比较可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民办教师转为了国家公办教师,每月工资有保障,享受退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农村兽医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通过兽医资格考试,取得兽医资格证,可转为正式事业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待遇。村医生与民办教师、兽医等在养老保险等福利上存在的巨大差距,使得一些乡村医生改行或外出打工,导致乡村医生队伍不稳固。由于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影响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也导致乡村医生“上访”事件的不断增多。所以,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民心工程,也能促进全社会的和谐进步。

  为此建议:

  1.探索乡村医生退休制度。政府应给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于年龄较大符合“前补后延”条件的乡村医生补偿时限不应低于15年,超龄在岗乡村医生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离岗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超龄在岗人员解决。年轻乡村医生直接按缴费年限给予补助。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或者纳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同时提高补贴水平。总之,应参照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的退休水平,不能太低。

  2.政府财政主导多途径资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根据乡村医生的历史作用采取多途径筹集资金。可以把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现有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因此,对于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应该给予资金政策的倾斜,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应承担主要的资金支持。建议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多方投入,切实保证乡村医生老有所养。

  3.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配套措施,规范制度,提高养老水平。首先整合乡村医生队伍,按照农村居民人数比例配置乡村医生的人数。其次要加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将收入、养老和效益结合起来,保证乡村医生的业务质量。将乡村医生纳入镇村社区卫生统一从业管理,在工资待遇、人员聘用、养老保险等方面同等对待。对其年龄、资质、实践技能进行审查考核,淘汰分流一批年龄老化、技术水平落后的乡村医生;招聘或培养一批掌握适宜技术、有一定资质水平的卫技人员到基层工作;条件成熟后按照执业化要求对乡村医生实行整体非农化身份转换。第三要加强乡村医生的监管,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和发展。加强推动镇村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政府应采取公开招考、定向培养等方式,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通过完善的育人、用人、留人机制,保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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