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规定
1、居民可持医保卡在本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主就医。因病情需要转省、市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淮阴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经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2、急危重抢救病人可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和淮阴医院补办转诊登记手续,住院费用补偿参照区外有转诊手续的标准执行。
3、外出务工的参保居民因急诊住院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单位证明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住院费用补偿参照区外有转诊手续的标准执行。
4、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区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区外有转诊手续的标准补偿。
七、特殊病种的管理
1、参保居民在淮阴医院实施肿瘤手术、放疗、化疗的,住院费、治疗费由淮阴医院减半收费。
2、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肿瘤手术,年内再行放、化疗的,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放、化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补偿范围的,按住院基准比例予以补偿。
4、参保居民在淮阴医院门诊实行碎石治疗的,治疗费由区医院减半收费。
5、凡2007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淮阴区的尿毒症患者,在淮阴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血透费由淮阴医院每次减收20元,个人自负20元,其余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偿(每周不超过3次),其他与血液透析相关的在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门诊标准补偿。
6、部分严重的慢性病,年内门诊补偿超过限额的,可由本人申请、一级医疗机构申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审批管理。
7、在区结防所治疗的肺结核病人,除政府免费提供的药品和减免的辅助检查费外,其余费用按门诊补偿。
8、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扣除政府补贴费用后,按照《关于印发淮阴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淮劳社发[2009]40号)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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