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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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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规定

  1、居民可持医保卡在本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主就医。因病情需要转省、市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淮阴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经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2、急危重抢救病人可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和淮阴医院补办转诊登记手续,住院费用补偿参照区外有转诊手续的标准执行。

  3、外出务工的参保居民因急诊住院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单位证明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住院费用补偿参照区外有转诊手续的标准执行。

  4、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区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区外有转诊手续的标准补偿。

  七、特殊病种的管理

  1、参保居民在淮阴医院实施肿瘤手术、放疗、化疗的,住院费、治疗费由淮阴医院减半收费。

  2、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肿瘤手术,年内再行放、化疗的,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放、化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补偿范围的,按住院基准比例予以补偿。

  4、参保居民在淮阴医院门诊实行碎石治疗的,治疗费由区医院减半收费。

  5、凡2007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淮阴区的尿毒症患者,在淮阴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血透费由淮阴医院每次减收20元,个人自负20元,其余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偿(每周不超过3次),其他与血液透析相关的在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门诊标准补偿。

  6、部分严重的慢性病,年内门诊补偿超过限额的,可由本人申请、一级医疗机构申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审批管理。

  7、在区结防所治疗的肺结核病人,除政府免费提供的药品和减免的辅助检查费外,其余费用按门诊补偿。

  8、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扣除政府补贴费用后,按照《关于印发淮阴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淮劳社发[2009]40号)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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