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0元;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1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10元;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本次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加紧落实,确保5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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