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办法2001年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以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之为老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相关规定,2001年,大连市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含调剂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6%。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指数化法计发,过渡系数为1.2%。
在调剂金方面,地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1元;地处其他区、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1元。
新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
以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称之为新办法:
根据相关文件,大连市确定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达到退休条件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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