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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计发“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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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按什么办法计算? ”昨日,针对不少市民关注的这个养老金热点问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答称,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就高不就低”确定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

  3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4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调剂金,到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其中:地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5年间各年度定额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5.5元,66.5元,47.5元,28.5元,9.5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5年间各年度定额补贴为每人每月112.5元,87.5元,62.5元,37.5元,12.5元。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定额补贴。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新老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大连市老办法(《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90%。2011年以后按新办法据实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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