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建议有关部门,就此深入研究国家和省里的政策,吸收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制订出台相关优惠减免措施,以防止部分人员因为家庭困难而弃保。
一是减免滞纳金。在足额收取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免那些家庭困难的下岗工人、灵活就业者因为一时经济紧张、未能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生成的滞纳金。即便收取滞纳金,也要设立一个较低比例的上限。
二是优惠早交者。积极探索形成一些好的奖励机制和措施,对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的参保人员,如能及时缴纳、补交养老保险费的,给予一定的折扣奖励或其他钱物奖励。
三是补贴困难户。各级政府对下岗失业工人和确有困难的其他人员能够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以鼓励和帮助他们坚持续保,为潜在的社会救助节约成本,为将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四是慎提转系列。目前,国家已经出台政策,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之间形成了“转换机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谨慎提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低端保险,以免伤害下岗工的利益,将来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国有、集体下岗工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将来不大可能再次大规模出现的问题。因此,从目前开始下大力气解决他们的养老金问题并不难。而且,如果我们能从现在做起“隔山打牛”,关注下岗职工的“晚餐”,给予适当的补贴,不但能维持目前的社会和谐,还能有效避免将来更多的诸如“城市低保”之类的刚性的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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