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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集体企业职工,为何养老金待遇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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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咨询县企保站后他们回复说,2008年参保的职工,1995年以前的工龄只能按国有企业标准的一半计算;2010年参保的职工则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和国有企业参保职工一视同仁。为什么同是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会有这种差别?
  依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从我省各市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之月起,以原企业所在市州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2011年2月,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规定集体企业职工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一年可以核发一定的基本养老金。

  产生待遇差距的原因

  针对未整体纳入统筹的集体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及整体纳入统筹的集体企业职工产生待遇差距的直接原因,省人社厅回复说,根据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未整体纳入统筹的集体企业职工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未整体纳入统筹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缴费年限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养老金之和。而国有企业职工及整体纳入统筹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是按《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计发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两者相比,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不能增发过渡性养老金的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2011〕12号文件核发的基本养老金,总体上要低于按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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