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和解读政策出台
2013年7月,山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8月2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解读。
缴费档次可自主选择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打破了城乡二元制结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只要是山东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山东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按300元及以上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进行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方式和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设定3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是出于提高参保人年老时保障水平的考虑。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除参保人自己缴费外,政府还会给予两部分缴费补贴。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于2012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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