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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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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需要说明的是,凡不是按年缴费,在之后补缴的部分,政府按政策是不给予缴费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提前5年)、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在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需要注意的是,区别于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养老金年龄相同。

  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大部分。参保人达到领取条件之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平均预期寿命按照保险精算理论计算出来的计发系数),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外,政府会全额支付给每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每月60元,这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给的基础养老金加在一起,就是参保人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要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如果参保人员已经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话,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再转移了,要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如果还有剩余,可以依法继承;缴费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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