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我省36。6万职工数据的反复测算,在确保职工养老金水平不降低的原则下,省政府日前出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新政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增加退休后的收入
新办法实施第一年退休人员平均可增加近40元,过渡期结束时,退休人员人均可增加296。7元。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均按新办法执行,99。9%以上的退休人员待遇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据了解,此次改革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
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国务院199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采用新办法。
■缴费满15年按月领养老金
根据新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新人新办法促进职工参保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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