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此前已经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到退休前缴费年限也不足15年的,也可以按照此项政策执行。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9月30日前可补缴欠缴保费
对于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过去存在保费欠缴的情况,可以在2013年9月30日前补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需要缴纳部分滞纳金。
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50%的按5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如果是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养老保险费,不征收滞纳金。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可申请转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对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如果本人有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愿望的,并且所在区县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能力,可整体退出养老保障,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如果个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根据沈政发[2011]29号文件规定已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自愿申请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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