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财力“保障线”
要建立完善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实现全社会统筹目标,应健全和完善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机制,提高财力保障水平。
(一)在考虑财政承受力的前提下,增加财政投入
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长期规划。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不仅要审慎分析参保人员的负担水平及比例,也要充分考虑财政应承担的费用水平及份额。
财政负担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盲目超前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使政府补贴支出负担过重,不仅会产生财政风险,社会保障也会成为无水之源,而且标准过高,同时会带来新的社会不公。
因此,初期应坚持低水平起步,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以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在充分考虑财政负担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力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提供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把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增加“两个比重”,即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提高“两个增速”,即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增速要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增速要高于社会保障支出增速。建立各级财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力和自主解决基层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能力。
(二)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合理调整支出结构
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中央财政应根据全国城乡贫困线标准,统一制订基础养老金政策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应主要负担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补贴部分,向中西部地区和相对贫困地区重点倾斜。省级财政在确保省级支农资金投入增辐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辐度前提下,将新增财力支出适当向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和投入,使广大农民群众老有所养,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对晚年生活的顾虑,改善农村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及财力状况,按不低于中央补助政策标准执行,高于标准部分,由本级政府负担。市级财政主要是制定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和其他适当补贴标准,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的财政补助。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考虑到具体范围对象、困难标准等,政策的制订和执行由地方政府负责更为合理。远期的个人基金账户的隐性缺口以及基金账户的自然缩水贬值,应主要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覆盖面,实现城乡均衡发展。一是要努力增加公共财政的覆盖面,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合理调整现有财政支出结构,控制其他支出。二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功能,调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障支出的分配比例,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差距。三是要随着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制度体系。
(三)建立合理的财力保障机制,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建立科学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集体的投入机制和个人的缴费机制。通过明确的制度对三者的投入比例进行合理的划分,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即国家和政府在不断增加投入的基础上,集体要给予相应的补贴政策,居民个人则要积极缴费。考虑地区差异,在Ⅰ类地区可施行强制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在Ⅱ类地区应采取自愿原则,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补贴为辅;而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应采取自愿原则,以个人缴纳为辅,实行中央、省、市(区)的政府补贴。
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基金投资渠道,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一是尽快恢复发行适合社保基金购买的政府特种国债。实行定向发行,不在市场上流通,其票面利率应适当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二是对逐步做实的个人账户可实行完全积累。通过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来实现保值增值,拓宽投资渠道,增加投资工具,提高收益。
三是建立与CPI指数挂钩的个人账户银行存款利率浮动机制。在物价上涨较快时期,及时根据CPI指数变动对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优惠利率予以调整,规避出现存款贬值的风险。
四是编制年度基金预算时,研究确定下年度基金定活期存款比例和中长期定期存款比例,并及时提出调整方案,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实行多层次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体系
随着制度建设的日益成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逐步实行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和国家统筹。Ⅱ类地区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逐步实行地市级统筹。Ⅰ类地区可考虑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东部发达地区可以实行省级统筹,并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
建立覆盖全国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接续和基金转移问题。在建立完善的财力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打破城乡界限,实现与社会保障系统联网。城乡账户通过与身份证相同的个人社会保障号实现对接,账户余额随居民的流动、迁徙而划转。
农民到乡镇企业工作或流动到城市企业单位工作,可以与城市职工一样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一定比例打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实行养老基金累积,离开单位或城镇时,可以携带回乡,划入当地社会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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