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飞涨,养老金该不该涨?”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养老保险纠纷,法庭之上,双方针对这一焦点展开激烈争辩。
赵先生说,养老金应当考虑物价水平,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从今年3月起,按月支付固定年金,支付标准按厦门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每月需支付3131元。
赵先生认为,这样的支付标准符合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章程个人养老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精神,就是“让投保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靠”。
但是,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坚持认为,赵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保险合同规定,27岁购买的保险至50岁期满后,每月只能领取48元。
法院判决
按照合同只能领48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每月支付原告老赵保险金48.008元,直至老赵身故为止。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老赵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固定年金、养老金)。关于领取标准,应按照《附表一》当中的约定,也就是每月48.008元。
判决指出,老赵所投保的是商业保险,所以他关于按照城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养老金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固定年金,法官说,因老赵身故时间不可确定,受益人可领取固定年金的前提及条件亦无法确定,因此可等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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