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商业保险当社保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的关键在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不同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但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作为政策性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不属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是以经济补偿为条件,也不因通货膨胀的存在而变化,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固定保险金。
如果想要跑赢通胀,可以购买一些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变额年金,其保险年金给付额随投资分立账户的资产收益变化而不同。此类保险,可通过投资解决通胀对年金领取者不利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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