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支付待遇“具体”了
值得关注的还有,《通知》对死亡支付待遇有了具体操作办法。在这之前,在职死亡人员都能领取丧葬补助金,而无单位的个体人员因无支付渠道,可以说什么都没有。自2011年后,死亡支付一直没有标准,这次我省出台的是自己的办法,“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何支付?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缴费年限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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