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
缴费基数与市本级统一
《意见》规定,两区并轨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方式、转移接续、待遇计发均从2012年12月起按市本级统一规定执行。
6月底前,吴中区土地二轮承包前失地人员,包括原知青家属、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人员以及小城镇建设中的各类农转非人员,两区转制前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缴未缴或1977年1月起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条件仍按两区原规定掌握。从7月起统一按照不低于1369元/月的补缴基数和补缴对应年度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进行补缴,补缴后记账计息统一按苏州市本级规定执行。
此外,两区部分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两区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折算、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仍按两区原规定执行,转入城保后的记账方式按苏州市本级规定执行。
住院起付线调至100元
在医保方面,《意见》明确,两区并轨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记账方式、转移接续、居外转外管理、三个目录(药品库、诊疗项目库和耗材库)结算规则均从12月起按市本级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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