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丧葬补助金由区(市)财政负担,不得从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确保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规定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安户籍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网络联网、信息共享。
加强经办能力规范政策管理
健全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四级经办服务体系,结合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市要加强社区(村)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服务对象数量等给予协办员适当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市)和街道(镇)财政年度预算。
各区、市要抓紧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审核、报批。各区、市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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