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昨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内地非调入参保人员的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为0.4;符合规定的离职者也可“买工龄”,深圳市社保局昨日详解该《实施细则》,涉及参保人群将达7万余名,这部分人的养老待遇将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原来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内地非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实施细则均作出规定。此前,不少退休人员投诉在内地工作有20多年的工龄,来到深圳参保后,这部分工龄没有计发待遇。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行,条例对不少问题并没有明确,此次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了补充。
视同缴费年限应缴保险由政府承担
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怎么计算?“以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如员工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参保后其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如果内地人员调入深圳后,工龄算作缴费年限,这部分待遇由养老基金支付,则一直在深圳参保的人员很吃亏。”黄险峰解释,但这个担心没必要,因为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政府承担。尽管目前没有明确具体方法,先由养老基金垫付,但最终这部分钱会由财政来“埋单”。
符合规定的也可“买工龄”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即使离开企业,也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也依然保留。但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除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以外,这些人员的工龄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早期离开人员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广东省针对本省户籍人员采取的是个人补缴工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处理,即“买工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