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在《实施细则》中,深圳也规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等于深圳也可以‘买工龄’。”黄险峰举例,李某于1986年作为固定工在内地某地国有企业工作,当地1994年1月1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如李某1993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工龄不予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其1993年12月31日之后离开,无论其当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1986年到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为0.4
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也是一大焦点。根据实施细则,深圳按0 .4计算。“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移人员异地缴费年限应由待遇领取地按照当地的工资水平予以重核缴费指数,即以参保人缴费工资除以待遇领取地对应时段的月平均工资。”黄险峰介绍,但由于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广东省对于省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采取以广东省个人账户建立时(1994年1月)转出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计算。
深圳于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深圳按广东省的办法,计算外省转入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按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早期来深圳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4。
深圳在新条例实施前,对调入人员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低于0.4的,按0.4计算。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深圳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0.4。比如,深圳退休职工陈老伯年轻时曾在潮州老家缴了20多年社保,随后来深工作并缴纳了17年社保。他今年初退休,从社保局仅能领取“后面17年”的退休金约1200元。实施细则出来后,陈老伯前20多年在潮州的工龄就可按0 .4的缴费指数计发。
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
为何不能将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定为1?对此,黄险峰解释,对缴费指数,国家和省都有政策规定,而按广东省的政策来计算,缴费指数就是0 .4。深圳制定政策必须考虑到与国家和省政策的衔接,保持政策的公平性,“不可能省内的按0 .4计算,省外的按1来计算。”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到此次《实施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待遇计发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需补发的养老金将全部补发。据悉,涉及人群将达7万余名。(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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